《艾兰岛》游戏创作奖励合同
鉴于:
1. 甲方是游戏《艾兰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方,且甲方向游戏《艾兰岛》用户提供了可在游戏内创作建造内容的玩法。
2. 乙方是游戏《艾兰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用户,有意或已在游戏《艾兰岛》内创作建造内容,您已同意《建造内容规则》(网址:https://ylands.qq.com/workshop/xieyi.shtml )的全部内容。
3. 乙方有意将乙方创作的建造内容授权甲方可在游戏内让其他用户付费购买和使用,并希望通过在甲方运营的艾兰岛平台注册对其建造内容进行管理。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一、定义
1.1 艾兰岛平台:是指甲方运营的一个辅助游戏《艾兰岛》对建造内容进行管理的平台,网址为:http://ylands.qq.com 。
1.2 商业化上线:指具备以下全部特征的游戏上线事件:
(1)将游戏《艾兰岛》商业化地提供给不特定、不限数量的最终用户,且每一个最终用户均无需申请或使用任何激活码即可获取、注册、登录和使用游戏《艾兰岛》;
(2)就所有最终用户的产品数据,将不会在游戏《艾兰岛》的正常运营过程中被重置或删除;以及
(3)甲方就游戏《艾兰岛》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或已开启游戏《艾兰岛》内的直接付费功能,但不包括通过某些与游戏《艾兰岛》相关的市场推广行为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为避免歧义,在任何测试期间,若只有有限数量的最终用户有权访问游戏《艾兰岛》,则不论甲方是否在测试期间产生了任何收入,均不得被视为本协议下的商业化上线。商业化上线的具体日期,以甲方在艾兰岛平台正式发布的商业化公告内容为准。
二、建造内容的管理
2.1 乙方可使用艾兰岛平台相关功能对建造内容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可选择建造内容的定价。甲方有权对乙方选择的定价进行审核,如审核不通过,甲方可拒绝乙方发布建造内容的需求。
三、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负责游戏《艾兰岛》和艾兰岛平台的运营,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权对游戏和平台的功能进行增减或调整。
3.2 甲方保证拥有运营《艾兰岛》及艾兰岛平台所具备的所有资质。
3.3 甲方有权基于市场及用户反馈等情况要求乙方对建造内容进行改进,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要求对建造内容进行改进。
3.4 如有用户投诉乙方的建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建造内容不合法合规,如甲方认为用户的投诉合理,乙方应对建造内容进行修改。
四、乙方权利义务
4.1 乙方应保证建造内容合法合规,不违反《建造内容规则》规定的内容。
4.2 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对游戏《艾兰岛》和艾兰岛平台的运营事宜。
4.3 乙方不得对游戏《艾兰岛》和艾兰岛平台进行破解、反编辑等行为。
五、奖励规则与支付
5.1 乙方在没有任何违反本协议、《建造内容规则》和《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奖励。
5.2 乙方可得奖励:
5.2.1. 乙方可得奖励=乙方建造内容通过所有渠道获得的可结算净收益×70%
其中:可结算净收益为《艾兰岛》游戏用户为购买乙方建造内容通过所有渠道所实际支付的费用在扣除实际渠道成本费用,运营费用,坏账,用户退款及其他所有相关成本后的净收益。
5.2.2 特别激励
特别激励的起始与结束时间以甲方在艾兰岛平台公布的活动规则为准。
请您注意,在特别激励期间,即乙方自本合同签署日起至特别激励期结束,《艾兰岛》游戏用户在特别激励期限内通过所有渠道购买乙方建造内容的乙方可得奖励将不适用5.2.1条的计算方式,而仅按照以下阶梯式的奖励比例计算。特别激励期结束后,乙方可得奖励则采用5.2.1比例。阶梯奖励比例具体如下:
a) 当月乙方建造内容可结算净收益小于等于人民币1000元时,乙方可得奖励=乙方建造内容可结算净收益×100%;
b) 当月乙方建造内容可结算净收益大于人民币1000元且小于等于人民币10000元时,乙方可得奖励为=1000元+(乙方建造内容可结算净收益-1000元)× 80%;
c) 当月乙方建造内容可结算净收益大于人民币10000元时,乙方可得奖励=1000元+ 9000元 × 80% +(乙方建造内容可结算净收益-10000元)× 70%
5.3 结算周期按月。
甲方在每个自然月周期结束后,在第“M+1”月的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向乙方提供第M月的可结算净收益,即《奖励结算通知单》。游戏《艾兰岛》商业化上线后,甲方在提供《奖励结算通知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游戏《艾兰岛》商业化上线期间产生的乙方可得奖励支付至乙方账户,乙方可得奖励以人民币结算。
由于来自APP Store的渠道收入首先应由苹果公司按照“M+2”月的周期向甲方进行结算,即甲方是在未确定APP Store渠道在第M月的实际渠道成本费用,运营费用,坏账,用户退款的数额情况下在第“M+1”月预先向乙方支付了第M月的乙方可得奖励。如在确定APP Store渠道在第M月的实际渠道成本费用,运营费用,坏账,用户退款的数额后发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M月的乙方可得奖励多付了,甲方可在下个月应支付给乙方的乙方可得奖励中扣除多付的部分,如不足扣除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甲方。
5.4 甲方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对乙方可得奖励计算方式进行修改和变更,前述修改、变更前,甲方将在相应服务页面进行通知或公告。如果您不同意上述修改、变更,则应在甲方进行通知或者公告后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即视为您同意上述修改、变更。
5.5 甲方约定向乙方支付的结算金额,包含乙方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甲方已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许可,代征乙方的增值税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甲方也将基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点按现行有效的法规,履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个人实收金额为约定结算金额扣减甲方代征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以及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剩余金额。双方确认乙方需自行履行年底个人所得税综合申报义务,以及自行承担个税税款的多退少补,乙方个税税款的调整或其他相关税费的缴纳(如有)与甲方无关。
5.6 乙方银行账号信息:
乙方用来收取本协议项下的协议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有变更的,至少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协议款项转账至上述银行账户,即视为甲方已经支付完成。
5.7 本协议已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除此之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向其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使用费等费用。
5.8 经甲方通知后,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可得奖励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政府部门罚款以及应向甲方用户支付的补偿金、赔偿金等款项。
5.9 试运行期
试运行期内,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规则对乙方可得奖励进行统计并提供《奖励结算通知单》,但该等结算数据将仅用于奖励功能的测试和体验目的,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就试运行期内产生的乙方可得奖励向乙方实际结算。试运行期满,甲方将对试运行期的游戏数据进行删档,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结算数据、建造内容数据、累计钻石收入数据等。
游戏《艾兰岛》商业化上线后,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对商业化上线期间产生的乙方可得奖励正常结算和支付。
六、知识产权及数据
6.1 艾兰岛平台的知识产权及数据内容归甲方或相关权利人所有。
6.2 乙方独立创作的建造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乙方所有,但本协议或《建造内容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6.3 其他知识产权的约定遵从《建造内容规则》的约定。
七、合作时间
7.1 本协议从签署日即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如到期前30日内,甲方未提发出终止合作的通知,则本协议有效期顺延一年。
7.2 如甲方与游戏开发商的合作终止,甲方可单方通知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合作。
八、协议终止及违约责任
8.1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乙方应配合甲方要求做好建造内容的后续处理工作。
8.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违约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几种措施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 暂停向乙方结算乙方应得奖励;
(2) 将建造内容下架;
(3) 将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乙方应得奖励作为乙方支付甲方的违约金,直接予以扣减而不再支付乙方;
(4) 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和/或
(5) 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保密
9.1 保密信息:是指任一方("接收方")可能会接触到的,另一方("披露方")尚未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一方之营业秘密,商务机密,与技术有关之知识及信息、创意、设想、方案,提供的物品或厂商资料,客户资料,人事资料,商业计划,促销及行销活动,财务状况及其它商务活动等。保密信息呈现之形式及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文件、磁盘、磁盘片、光盘片、电子邮件、电磁纪录、报告、文字往来、录音带、录像带、笔记、图纸、模型、规格说明、汇编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它媒体。
9.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本协议项下内容的任何信息及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否则,接收方须承担因单方公开相关内容而对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为本协议合作约定或经披露方书面同意的使用除外。
9.3 接收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向相关权力机构(如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披露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披露方,并与披露方真诚合作将披露范围及影响程度减到最小。
9.4 本协议期满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保密义务直到另一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相关信息已合法进入公共领域为止。
9.5 特别地,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进行的沟通内容属于保密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披露。
十、通知
10.1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可以通过快递服务、电子邮箱或挂号邮件、艾兰岛平台站内信方式传送至乙方在艾兰岛平台登记的地址信息。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通知可以通过甲方在艾兰岛平台公布的电子邮箱方式传送至甲方。
十一、其他
11.1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1.2 本协议的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双方应将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3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冲突法除外)。
13.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无论是全部或部分)给第三方。